会费标准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(以下简称:本会)会费的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和本会《章程》,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制。
第三条 本会会员均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别是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会长,实行分级会费。每个会员单位的会费标准为:
1、会长,50000元/年;
2、执行会长,45000元/年;
3、副会长,40000元/年;
4、监事, 6000元/年
5、理事,6000元/年
6、会员,2000元/年。
第五条 离退休老同志因工作需要担任本会领导职务不需要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本会聘请的名誉会长、顾问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等不须缴纳会费。